由上面的叙述,我们看到明代县以下,有乡、都、图、保一套完整的地方行政建制。
二、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
按照明代一般文献记载,明代的粮长到嘉靖末年就废除了〔60〕。有的研究者认为,明代老人制度在嘉靖年间亦废弛〔61〕。至于位于农村地方行政制度中心位置的里甲编制,有的学者认为,“制度上的里甲制由于一条鞭法而实际上瓦解,并且由于实行了均田均役法它在名义上也归于消灭。”〔62〕这样,明初以里甲制为核心的一套地方行政建制就不复存在了。那么,官府又通过什么手段来统治和控制农民呢?于是,一个被称作“乡绅论”的乡绅统治理论便应运而生了。但“乡坤的定义也不明确”〔63〕。我们在整理徽州文书时,发现了大量有关明末清初粮长、里长和老人的资料,这和上述通常的看法显然有矛盾,该怎样看待这些资料呢?我们来看看这张《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粮长、里长、老人资料表》。
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粮长、里长、老人资料表
“资料出处”中的“1—1”代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
,“1—2”代表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丛编”代表《明清徽州社会
经济资料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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