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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风徽州文书研究十年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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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2:1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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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证材料分析了始于元、终于清末行用达六百多年土地税契凭证——契尾的产生、发展以及形式、内容,指出契尾不仅是一种税契凭证,更重要的是它是官府对所交易田宅的私有权的法律保证书。张雪慧在《土地典卖税契制度考略》(《平准学刊》第4辑上册,1989 年出版)中对税契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加以全面阐述,她认为契税制度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证,“税契之役,原以上供国赋,下杜分争”。王毓铨则通过对田地赤契与赋役黄册的分析,指出:“税契是确保田地差粮过割的手段,不仅仅是为了征税,其原设意图是使田地差粮‘务不失原额’。”卖主出卖田地立的白契是为了保证卖主、买主的双方利益而立的,钤盖县印的赤契则主要是保证官府利益的(王毓铨《明朝田地赤契与赋役黄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1988年,陈高华在《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一文中,在探讨元代的土地典卖过程和契约格式时,也引用了一些元代徽州土地买卖文书和契尾,并同其它地区文书加以对比,说明了元代土地典卖的一般特点以及典与卖的区别与联系。同年,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了,这本书主要利用契约文书来研究所有权内部的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它认为利用契约文书研究中国的所有权,可以避免机械地套用外国的或现在的所有权观念,不致把丰富多姿的中国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形态简单化、凝固化。作者分析了土地所有权中所并存着的国家的、乡族的和私人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并考察了从“永佃权”到“一田二主”的历史演变过程,明确指出永佃权与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属于租佃制度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权和“一田二主”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
中国古代的土地典当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如果仅以近现代的法律概念来硬性划分古代的“典”与“当”,将会无法正确理解当时人的“典”、“当”观念。因此立足于对当时典当契约的分析来理解当时人的“典”、“当”观念就显的十分重要。郑力民通过对安徽省博物馆和黄山市博物馆收藏的一批明清时期的土地典当契约的分析研究,认为:中国古代土地的典当出受多是出业人在为应急用,并存取赎之心的情况下发生的,从形式上看,它是出业人用土地作为抵押,以换取受业人所支付的价银,并以各自的信用作为担保而体现的一种互利关系;但其实质,却是一种临时性或暂时性的地权转移,故其出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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