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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风徽州文书研究十年回顾

时间:2007-3-10 10:52:18  来源:不详
受方式完全是仿照土地的买卖进行的。而“典”与“当”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典不行息、当则偿利,或典后不佃、当后承佃。作者还对土地典当与土地买卖进行了比较,着重分析了“典”与“活卖”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3期)。

    对于家产分割与继承问题,徽州文书中存在的大量的分家书与遗嘱继承文约对于探讨这一问题有很大的帮助。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在《论徽州的家产分割》(《近代中国》第25号,1995年10月)一文中通过对分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和北京大学的248 件家产分割文书及相关文书的分析,对中国传统社会“家”的概念、立分书家族的职业、立书人的选择、家产分割原因,家产分割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共有财产的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作者认为中国的分家是指分割住宅和分别进行家计核算,并不是完全意义上成立新“家”,家产分割的管理权属于长辈,但他们也不能随意确定分割的比率,同时寡妇在原则上也拥有对家产的继承权。最后作者认为:至少在徽州,‘分家’或家产分割并不是理念性的行为,而是依着实际情况灵活进行的。对于“承继”问题,臼井佐知子也有专文论述,她在《徽州家族的“承继”问题》(《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一文中将承继关系文书分成“承继文书”、“入赘文书”、“卖身文书”、“其它的应役文书”四种类型,并加以分别论述,他指出:继嗣的主要目的与其说是传宗接代,毋宁说是继承家产。“承继”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种义务和承担义务人权利的保证。

    徽州地区一个重要特点是民俗健讼,因而保留下来很多诉讼方面的资料。徽州文书中存在着大量的状文、拘票、帖文、信牌、提单、保书以及许多互控案汇抄、讼词稿、谳语等,对于研究诉讼制度以及诉讼制度史以外的内容将会有很大的意义。卞利在《明清徽州民俗健讼初探》(《江淮论坛》1993年第5 期)一文中认为明代中后期由于徽州经商者日多、田土不重而来的贫富悬殊的产生和社会风俗的变革成为“健讼”的最重要原因。而徽州民俗健讼表现在土地山场、风水坟地、塘@③水利、婚姻继承以及主佃、主仆等各个方面的争讼。处理争讼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宗族,再由“文会”,如再不能决,则讼于官,而官府的判决也基本上以“文会”的处理意见为依据。同时由于健讼之风的驱使,明清时期的徽州人逐步在实践中树立和增强了契约观念。利用徽州文书来研究诉讼制度的另一个探讨重心是关于里长、老人等在明清诉讼制度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中岛乐章在他的《〈从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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