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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民清代苏州宗族义田的发展

时间:2007-3-10 10:53:58  来源:不详
较有效地保证重额地租的征收。这从地主将田产寄附在义田名项中或直接借用义田名目来收租可以看得更清楚。松鳞义庄规定:“非主政公支下者,不得滥行请给,亦不准捐田附入。”[(50)]既名为义庄,田产自然多多亦善,为何不许族人捐田,族人又为何要附捐?庄规虽未明言,但合理的解释恐怕只能是义庄惟恐族人滥用义田名义,而族人却正想盗用此名义。彭氏谊庄就曾规定:“子姓有田产者,凡出由收租完粮等事,均不得借用谊庄名目,违者将田归庄,永为庄产。”[(51)]既有此禁条,说明必有盗用此名义者,若义田收租并不特别有利,族人收租又何必借用义田名义。

    可见在清后期,面对愈演愈烈的佃户欠租抗租,地主阶级除了动用个体和依靠官府的力量,还纷纷以捐田产为义田的形式,联宗同族,用宗族集团的力量对付外姓外族的佃户,试图在地租的征收上将对土地的占有权一以贯彻到底。因此,地主阶级为了收取足额地租,是清后期义庄义田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清代,特别是清代后期,虽然义庄义田急增带有普遍化的趋势,赡养赈恤和资助的名目有所增加,但赡族范围缩小,义米数量减少,救助条件更为苛刻(如昭文沈氏义庄就规定“十不给”),义田虽号为义,但真正用于赡族的比例是很低的。彭氏义庄规定,“成熟之年,每年应留存十分之三,由庄正副公商发交殷实商贾妥存生息”[(52)]。计其赡族比例,只占义田租入总支出的20%。吴县席氏义庄总收入的350石米中,用于支出的为198石,其中用于义米义学的只有66石,占总支出的33.33%,仅占总收入的18.92%[(53)]。以此收入的不到1/5或支出的1/3来博义之美名,并且以对外族佃户的残酷榨夺来赡助族内人数有限的孤老疾贫,实在是对义田的一个辛辣讽刺。

    综上所述,清代,特别是近代苏州义庄义田的迅速增多,并不是地主阶级突然认识到了“联宗”、“睦族”、“收族”的重要性,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特别是经过太平天国战争的荡涤,主佃关系日益紧张,阶级对立日益严重,地租拖欠为数日甚,地权变动日趋频繁,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夺回在战争年月中失去了的土地,恢复对土地的所有权、支配权,并从土地上获取高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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