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将田产有效地代代相传,永远保有自身的产业,他们才竞相将田产捐为义田,以义田的名义,以宗族团体的力量,内以缓和族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宗族共同体的稳定,外以对付广大外姓外族佃户的反抗,维护一己一姓的统治。义田不得买卖的法律规定,各级封建政府对地主原有土地权的承认和对于义田的百般呵护,确保了地主田产的世代相承和合法占有,使得义田的掌握者在大公无私的幌子下达到自私自利的目的。因此,地主文人对义田高唱赞歌,颂扬“为敬宗收族之良法”[(54)],充其量提到了义田对族内人员笼络的一面,而忽略或掩盖了义田在经济上的本质特点。义田,从本质上来说,只是“豪绅地主控制下的带有宗族血缘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由它形成更为落后的封建土地关系”[(55)]。
(1) 宋代的4个义庄是范文正公义庄、钱氏义庄、麋氏义庄和季氏义庄,明代的8个义庄是周氏义庄、万氏义庄、顾氏义庄、李氏义庄、沈氏义庄、沈文定公义庄、吴氏继志义庄和陈文庄公义庄。
(2)(26) 《临海义庄记》,民国《吴县志》卷三一《公署四·义庄》。
(3)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四《汪氏耕荫义庄记》。
(4)(14)(16) 《虞山沈氏义庄碑记》,《虞山沈氏宗谱·义庄志》。
(5) 表中所列系根据各地方志所载的估算数,其中凡不知确切田亩者,每个义庄常昭地区估为500亩,其余地区估为1000亩。
(6) 表中所列不包括设于前代的义庄;常昭地区因方志材料未表明捐置人身份,故无法列表标示;义田面积计算,凡不知确数者,按同类捐置人义田的平均数加入,并据以计算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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