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苏州碑刻》,页340。
[49] 《苏州碑刻》,页122。光绪十一年(1885),“云锦公所”的组织方式也是:“由同业中轮当司年、司月经理,互相稽察”(《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页16)。
[50] 《苏州碑刻》,页351。
[51] 《苏州碑刻》,页148。
[52] 这个案子留下一些史料,收入《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页604-611。马敏对此案做过一些讨论,见: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页29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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