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的遗孀,在分家问题上表现得主动而活跃。
如光绪五年(1879年)黟县(或祁门)吴姓分家文书以“立阄书人”落款的是吴卢氏及嗣弟吴宗炜。吴卢氏成为主持分家的“立阄书人”,这其中经历了一个“双重立嗣”的曲折过程。
同治二年(1863年),吴姓独子吴宗耀死。子媳吴卢氏欲为夫立嗣,因无亲侄且堂弟皆幼未娶,无可立嗣。时吴卢氏公公吴姓父家长吴开垣已故,吴卢氏婆母某氏遂将四叔子吴宗炜过继给吴开垣为嗣,为已故子吴宗耀继弟,欲使吴宗炜生育儿子后再继吴宗耀后嗣。两年后,吴卢氏为夫弟吴宗炜婚娶,后得三子。不久,吴卢氏婆母某氏死,吴卢氏遂托凭族戚,立宗炜长子美权继其夫宗耀为嗣,由吴卢氏支持“其一切衣穿等用”,待年至13岁,“即令过房婚配”,而后吴卢氏主持美权(代表宗耀一支)、宗炜(宗耀继弟)分家。[50]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长过程中,处处可以看到子媳吴卢氏的心计和作用。吴卢氏夫吴宗耀死后无可立嗣的情况下,她本可以等——吴宗炜即便不过继给吴开垣,将来生子也照样可作为堂侄过继给吴卢氏夫吴宗耀。但显见是她设计了这样一个过程:先撺掇婆母某氏为夫收继继弟,由她抚育夫继弟吴宗炜、为之婚娶育子;以吴宗炜长子为其夫吴宗耀立嗣后,又由她支持嗣子“一切衣穿等用”,年至13岁,“即令过房”,为之婚配,而后主持她与嗣子一家同继弟宗炜一家分家。吴卢氏的心计十分缜密,她不能等。长房系独子。如在此期间母某氏身故,仍无后可传,她的位置、长房的家产,都不可言。而以亲侄立嗣,比以堂侄立嗣在亲族关系上要近一层,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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