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文书最后的部分是落款。
首先落款的是立阄书人落款。主持分家的父母或祖父母,称作“主盟”或“主议”,参与分家的诸子诸房,在其后依次排列,男××、××。兄弟分家,则直书兄××、弟××、侄××等。
接着落款的是“凭”,或称“凭中”、“中见”、“居中”等,即见证人。“凭”,有“凭族”、有“凭亲”。“凭族”一般要请族中尊长、近支,“凭亲”通常指舅家、姻亲(包括女婿、姑丈、内兄弟等),所谓本家人说不清本家事,而舅家、姻亲是本家外最近的人,可以主持公道。另外也有少数请保邻、西宾(家塾先生)、朋友等参加中见的。
最后是代书人。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落款部分与其他时期、其他地区的分家文书没有太大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女姓分家人落款所反映出的妇女在分家中权利、作用和地位。
分家文书中,父家长身故。母家长或者代替父家长主盟;或者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立分家文书;或者以诸子名义分家、然序中说明系“奉母命”,“禀明生母”等,这在历代各地的分家文书中都很常见。清中后期徽州分家文书中则有几件反映出子媳、通常是已故
<< 上一页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