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明日期,批前或批后注明“再批”,或“又照”。而后加批者画押。有重要的“加批”,仍须有中凭、亲见、代书等。此汪尔承“加批”,即有凭族堂弟尔升画押、凭亲侄海雯画押、代书汪凤来画押。
但“加批”,只是少量的变动。如父家长由于自感不久人世或其他原因,将自留自管或分家后新置产业以及大部分存众公产全分诸子,仍要正式再立分家文书,乾隆五年(1740年)汪尔承第二次所立分家文书便如此。这种分家文书由于将大部分存众公产、父家长自留自管或分家后新置产业全部分完,所以又叫“分关清单”、“清业文书”、“永清字”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收22件清代分家文书中,共有四件[47]再分公产的“清单”。其中,雍正八年(1730年)徽州徐阿于氏立“清白阄分合文”一件,以“人丁繁衍、居住宅狭”为由,将原存众公产祖遗土库屋二重(一租一典),平均分给了四个已分家另灶的儿子。原存众公产祖遗碓租股份纹银三两捌钱五分,四子“议明”提存五年,为徐阿于氏“日后丧费之用”,又提存五年,为津贴二子典受屋业修理费用。仍保留少量众存公业。[48]除此以外的三件,均属清中后期的嘉庆年间。
这当然不是说“加批”“清单”、“清业文书”即是清中后期徽州分家文书的特色。事实上,存众公产以及潜在的存众公产——父家长自留自管的产业,从来都是诸子——即使已成为独立新家庭主人的诸子心里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的、于己有份的宝藏。换言之,一定条件下,必然出现再分公产的“清单”和“清业文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所收清中后期三件“清单”的特点,都是“秩下”、“后裔”子孙分存众公产。第一件参加分产的是元魁公、元栋公二行后裔六个家庭(特别写明是“一样六纸,各执一纸”),以“永清字”,倾向于将存众公产全部分完。事实也如此,连坟山各家各埋几棺,埋在哪里,也分得清清楚楚。即明列存众的公产,也明文规定,每年须“合收均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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