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前述,在有产的前提下,贫富不等的家庭生育概率基本相同,换言之,贫富不等的家庭参与分家的子房数基本相同,因而分家后新家庭的经济情况虽整体下降,却仍各各保持着原来的序列,就是说,原来上等家庭分出的新家庭在起步时仍然保持着相对于中下等家庭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及所谓“耕读之风”,这就有可能其中一个或几个新家庭凭借着这种优势和传统,勉力经营、读书作官、重振家业,从而在整体上保持着贫富家庭序列的动态平衡。
㈢、析产中不可忽视的一点是,绝大多数家庭将留存公产作为诸子平分的前提;另有一些分家人在析产前,先留出自己养赡产业;还有不少分家人,以长孙承重为由,留出多分长孙的部分,而后再予诸子均分。这便为分家人“虽分犹合”,“分之而仍聚”;“借此创业,以振家声”的主观愿望,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其结果是在削弱家庭的同时,强化了宗族。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富为贫。一方面小家庭各个为“私”,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家族宗族以“公产”等形式保持着整体上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着绝对的精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小家庭对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
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中,引人注目的是清中后期“加批”、“又批”的补充条款增多。“加批”,是在分家文书开列批分各项析产之后,改注、补注的新内容。这些新内容,多数是父家长对自留自管或分家后新置产业乃至存众公产、族产的再分配。雍正十二年(1734年)徽州休宁汪尔承所立分家文书中,便有他在批分各项析产之后、落款之前,于乾隆三年(1738年)十月的一段“加批”。“加批”说明,分家后长房经营失败,长孙被各债主逼迫而逃。汪尔承遂将原自留自管的前后街店屋和店内家伙(加批中说成是“存众产业)平均分给四子四房,听凭长房将分得店屋、家伙变卖出典还债。其余存众产业照旧存众。各房不得异论。“加批”均
<< 上一页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