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嫂如母,她为继弟、嗣子两代操持生计婚娶,分家时母家长的坚固地位则不言而喻。
再如前引徽州李天江所立分关。该件落款为“父天江给媳曹氏押子佑乾押立”。这是同治五年(1866年)的事。李天江长子死后,正是在“颇有知识”的子媳曹氏坚持下,当然次子也愿意,闹分了家。[51]又如嘉庆二三年(1818年)歙县沈氏分家事。父家长沈含章四个儿子,长子故。沈含章60岁时主持分家。值得注意的是,沈含章分家,是“与子媳约”;分关落款为“沈含章媳洪氏男引谟等”。[52]
如何从这些现象分析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需要进入一步研究的问题。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编辑部。张研,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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