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钱千钱,重八斤一十二两,除去倭铅,独红铜可得四斤六两,所造红铜器皿,每一斤买银四钱有零,是千钱值银一两,而千钱值红铜造成器皿之银一两七钱有余,几获倍利。”[30]“钱文乃民间日用所必需,鼓铸日增而钱不见多,必奸民图利,有毁钱造器皿之事,若不禁止铜器,则钱价究不能平”。在雍正皇帝看来,要防止私毁铜钱,必须禁止使用铜器皿。并发出上谕,“嗣后除三品以上官,准用铜器,余俱不得用黄铜器皿,定限三年,令将所有,悉行报出,当官给价收买。”接着又严黄铜器皿使用*,规定“从前曾以三品以上许用黄铜,今犹觉滥用者多,以后为一品官之家器皿许用黄铜。余者遍行禁止。有匿藏私用者,盖以违禁论。”[31]随着云南铜矿的开采兴旺,这一*在乾隆元年才被解除。
另外,严令打击私铸和使用私钱,并定各级官吏失察之罪。同时还将宝泉、宝源局及各省局铸钱卯数、数量以及物料和工匠工资支付数额等的核定权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总之,雍正皇帝对货币制度的改革,涉及的内容很多,然其中心内容是围绕降低铸钱中用铜比例和钱文重量来进行。通过这次改革,清朝铸钱制度基本稳定,除乾隆元年,为防止私毁铜钱,铜铅比例中加锡铸造青钱外,其制度的基本内容长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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