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规范了铸钱制度,结束了不同重量的铜钱并存于商品市场造成的交换繁难的局面,便利了货币的流通,有利于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2.降低了铸钱成本,给清政府带来大量铸息银两。雍正时期,滇铜、黔铅开采兴旺,产量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清政府高度垄断了铜铅的生产、收购以及销售的全过程,将所产滇铜、黔铅悉数用于铸钱,取代洋铜、倭铅成为铸钱的主要原料。通过垄断经营,极大地压低铜铅收购价格,残酷压榨掠夺矿民、矿商,大幅度降低了铸钱成本,从而使长期以来亏损严重的京局和各省局铸钱盈利,部分铸钱局铸息率极高。京城户工二局铸钱千文含工本银约0.8~0.9两,云南铸钱局就地取材,铜价、脚费相对较低,铸钱千文含工本银在0.7两左右,[32]铸息率更高。如乾隆六年,云南省局“共铸钱一十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串,除归还铜铅本脚外,计获息银三万一千余两。”嘉庆六年“共铸钱十万一千九十余串”,除归还铜铅本脚外,“共获铸息银二万一千六百九十两。”[33]从乾隆至嘉庆朝,云南省局铸息率长期保持在20%~30%左右,年获取息银最多达十万两以上。[34]其他铸局获取息银数量略低于云南,如乾隆五十六年,湖北宝武局共铸钱86286.623串,息银15474.415串,[35]铸息率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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