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2.5
-25.1
-72.4
注:本表根据龙贵社五甲、同冶社下五甲康熙四十五年审册,在城社八甲、甘子社八甲康熙五十五年审册,及这八个甲雍正四年审册作出。计算摊丁前的数字时,因绅衿及寄庄丁例不纳丁银,其丁数不作计算;摊丁后的数字则予以计入。
由表看出,变化是相当明显的:地数不足30亩的人丁摊丁后负担明显减轻了,而占地60亩以上的人丁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负担,占地愈多,增加负担也愈多。按照当时华北地区的平均耕地情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占地在30亩以下的人丁应该属于耕地不十分充裕的自耕农民,其中占地在10亩以下的更应是需要佃入一部分土地或者要给别人打工及从事其他营生才能维持生活的贫苦农民。在现存获鹿县审册中,这两部分人丁各约占全部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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