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30%或者再稍多一些,二者合计约占全部人丁的2/3。无地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十七八。就是说,中等偏下人丁、贫苦人丁和无地人丁这些在摊丁中受益的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80%以上,可以说是绝大部分。较大幅度增加了负担的人丁占地都在60亩以上,应属当时较为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这部分人在审册全部人丁中约占4%,其土地数占全部土地的将近40%。正是因为这些人丁的土地比例远远高于他们人数的比例,在按地摊丁以后,他们的丁银负担较之摊丁前大大增加了[93]。至于占地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人丁,在当时应属中等偏上的农民,他们人数不到全部人丁的10%,土地数约占全部土地的20%。这部分人丁,在上表八个甲的合计统计中负担稍有增加,而在分甲统计中,有的甲这一档人丁负担增加,有的甲则减少,大体视该甲土地占有情况、摊丁前各档人丁的丁银负担情况以及摊丁时全甲丁银总数较摊丁前是增是减(直隶为全省按统一摊则摊征丁银,故摊丁时各甲丁银总数有增有减)等项情况而定。不过一般来说,这一档人丁的负担无论增减变化幅度都不大。
摊丁入地使无地少地农民受益是当时人的一致评价。摊丁“便于穷民不便于富民”、“自摊丁之法立,穷民免累”、“贫民得以安枕”、“无田者得以安居乐业”之类的说法充斥史册,应该说是反映了实际情况的。清初的丁银征敛曾给广大贫苦农民造成了极大扰害,把许多人迫上了破产、逃亡之路,“或流入邪教,或逃藏渊薮,或投遁他乡”[94],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因而受到影响。摊丁入地以后,农民的负担减轻了,也不再受到编审增除、吏胥舞弊的苛扰,劳动条件有所改善,逃亡的现象因而相对减少。“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95]。这,无疑对经济的发展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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