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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的“变”与“常”——儒法“述”、“作”之义的现代启示

时间:2012-2-24 10:39:26  来源:不详
形。该思想,已非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原貌。],或许会更清楚地[注: 语出:《战国策·楚策一》:“ 楚 地西有 黔中 巫郡 ,东有 夏州 海阳 ,南有 洞庭 苍梧 ,北有 汾 陘 之塞 郇 阳 ,地方五千里。]看到这一点。“焚书坑儒”其实就是以秦始皇[注: 秦始皇(公元前259---公元前210年),姓嬴,名政,生于邯郸(今属河北)。 秦朝建立者、杰出的政治家、军事统帅。首位完成中国统一的秦王朝的开国皇帝,]、李斯为代表的统治者[注: 统治者 tong zhi zhe 〖the ruler〗 所谓统治者,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统治的领域具备一个国家的性质,他在同时和后世均被广泛认可。]以暴力推行法家思想价值,以暴力来塑造“文化认同”。但是,文化认同是一种文化价值理念如春风化雨般对人们长期熏陶和浸润的结果,是人们对这种文化价值理念心悦诚服地接受和认可。显然,法家本于偏颇的述作观而建构的极端功利政治哲学是不可能为人们自觉接受和认可的,因为这套价值理念不合乎人之情性,不合乎人的精神价值追求。因此秦皇、李斯以暴力来塑造法家式的“文化认同”只会适得其反,招致强烈反抗。可见,法家“作而无述”,片面注意现实,虽有“切中时弊”之长,也难免有“矫枉过正”之弊,行之乱世尚可,长用治世则危。司马谈“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论六家之要旨》),此之谓也。

 

    汉兴,改秦之弊,当面临同样的思想任务时,汉武帝[注: 汉武帝刘彻(公元前156年7月14日一公元前87年3月29日),幼名刘彘,字通,是汉朝的第五代皇帝。汉武帝是汉景帝刘启的第十个儿子、汉文帝刘恒的孙子、汉高祖刘邦的曾孙,其母是皇后王娡。]、董仲舒[注: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汉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就比秦始皇、李斯高明得多。实质上,“焚书坑儒”、“独尊儒术”的内涵是相同的,汉武、董仲舒之成功在于思想学说选择的正确与手段上的和缓,那么,儒学有什么特质避免了法家之命运呢?如果说,法家之失在于“作而无述”的“乱世法则”仅有符合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重“合法性”,那么儒学之兴则在于符合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意识形态的双重“合法性”,所谓文化意识形态“合法性”主要是指汉代中华先民对儒家基本价值理念的接受和认可,即“文化认同”。这种双重“合法性”明显体现于董仲舒“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的新儒学体系中。(傅永聚、任怀国《儒家政治理论及其现代价值》中华书局2011年版)由此可见孔子儒家“述而有作”、继承亦开新的文化创制观于古代中国“文化认同”建构的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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