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垫。从李斯说“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杂烧之”可知,当时在职的博士官伏生藏书是合法的。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63年在位)时“欲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乃闻伏生能治,欲召之”。可见公元前212年秦始皇焚书坑儒时儒学受打击之大,仅仅过了三四十年就已经几乎找不到能够讲解《尚书》的人了。汉文帝欲召伏生时他已九十多岁,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焚书坑儒时他已五六十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不会那么血气方刚。他在官学中肯定没有任何“非当世,惑乱黔首”的言行,从而得以全身。“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史记·儒林传》)由此可知“焚书”与“壁藏”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因此《辨》文说“可见秦博士官是允许收藏《诗》、《书》的”判断模糊不清,容易混淆:焚书令前当然谁都可以,令行禁止,否则就要问罪了。
《史记》中多处记载了焚书与坑儒这两件事,按说这应当成为焚书坑儒确有其事的证明。但是《辨》文却得出了“口径并不一致”的结论。“依照《秦始皇本纪》的说法……这里坑杀是一色的儒生。《儒林传》里却说的是‘坑术士’。……《封禅书》中讲‘焚《诗》、《书》,诛戮文学’。为什么又没说‘坑儒’呢?”其实关键就是李斯所奏,“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连偶语《诗》、《书》者都要杀而且还要暴尸街头不许收尸,可见李斯和秦始皇对于《诗》、《书》及其信奉者恐惧仇恨到了何种程度,打击矛头自然首先和主要对准儒生。因此导火线虽然是侯生、卢生等术士,但是坑杀的却主要是儒生。何况术士从广义上来说也可算做儒生。至于《封禅书》中讲“焚《诗》、《书》,诛戮文学”,两个动宾结构,前一个指书籍,后一个显然就是指人。事《诗》、《书》的文学,可不就是儒生么。《辨》文给人的印象是,先拿定了没有“坑儒”的结论再来着力论证,就难免有些捉襟见肘了。
于是《辨》文认为“‘坑儒’的故事说不定就是(孔子八世孙)孔鲋编造出来的”,转瞬之间就把这个只表示有可能却不大有把握的推测语气“说不定”急剧放大,一口咬定“秦始皇坑儒的故事十有八九是孔鲋编造的”。这个论断是没有根据的。“孔氏有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