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按照郭松义的研究,有清一代,受到旌表的贞节烈妇有100万人,还有因种种缘故合例而未得旌表者,亦当有此数。至于在旌表大潮影响下甘愿守孀,而未能熬满年头,或年过三十却格于规例而不得旌表,这样的人,当然就更多了。
本文摘自:《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作者:阿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4月出版
妇女的寡居现象与国家的政策、社会的风气有密切的关系。明代以来,朱子学被立为官学,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儒程颐曰:“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小,失节事极大。”见(宋)朱熹、吕祖谦编《近思录》卷六。思想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迅速蔓延,成为彰显妇德的最主要形式。同时,元明以来,优待与旌表节妇的制度化,则为妇女守节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从元代开始,法律上明确限制携带“随嫁奁田”改嫁,“大德七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准来咨该:据浙西宣慰司呈:徽州路总管朵儿赤言: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般〔搬〕取随身。本省参详,若准所言相应,送礼部议得,除无故出妻,不拘此例,合准已拟相应。都省准呈,咨请照验施行(《元典章·户部》卷之四,典章十八,婚姻,夫亡,奁田听夫家为主)。
按此规定,离婚妇女和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妆奁物,承自娘家的妆奁都不能带走。“朵儿赤法案”使寡妇改嫁带产完全成为非法。明清两代接元代之踵,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参见《明律》、《清律》,户律,立嫡子违法)的规定。这种限制妇女携产改嫁的规定也成为限制妇女再嫁的一个原因。。
关于优待节妇的规定,很早就已经出现。北魏的均田法令就规定“寡妇守志,免除赋税,但亦授妇田”。有的学者就认为这一规定与后世的旌表节妇的规定可以相提并论曾我部静雄:《日中の律令における寡妻妾に対する授田とその义务免除》(《日本歴史》220,1966)。。但一直到唐宋时代,国家虽然鼓励与优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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