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守贞守节,但诸多优待并未惠及一般平民,贞节观并未大众化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新史学》1991年2卷4期)。。到了元代,国家颁布法令,对于“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至五十以后晩节不易,贞正著明者”进行旌表大德八年(1304年)八月,礼部呈文:“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制,至五十以后晩节不易,贞正著明者,听各处邻佑、社长明具实迹,重甘保结,申覆本县,牒委文资正官体覆得实,移文附近不干碍官司,再行体覆,结罪回报,凭准体覆牒文,重甘保结,申覆本管上司,更为核实保结。申呈省部,以凭旌表。”(《元典章》典章三十三,礼部卷之六,孝节,旌表孝义等事)。
明代洪武元年,朱元璋发布命令,要求地方官员与巡按御史举荐节妇,进行旌表,对节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不但旌表门闾,还免除本家差役明太祖洪武元年的诏令:“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又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万历《大明会典》卷七十九,旌表)。。这一规定为旌表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优待政策。守节既有名,又有利,无论夫家、娘家都以此为荣。不仅国家表彰守节妇女,而且士大夫阶层也积极推动守节风气。明代著名政治家吕坤鉴于以往女训诸书“多者难悉,晦者难明……淡无味者不能令人感惕”(明)吕坤:《闺范》,自序。的情况,精选《列女传》,作《闺范》,且命画工绘像,正是有诸多如吕坤这样的明代知识分子的宣教,尊崇贞女节妇的观念成为一种风习而扩大至各个社会阶层李国彤:《明清之际的妇女解放思想综述》(《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3期,1995年8月)。
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旌表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政府就依照明代旧例旌表节妇。顺治十年(1653年),清廷又针对满族宗室颁布了表彰宗室节孝贞烈事例,鼓励八旗满洲人起表率作用。雍正皇帝(1723~1735年在位)即位后,对于表彰贞节不遗余力。在清代,妇女获得旌表成为一种宗教性风潮关于清朝的贞节表彰制度与寡妇的社会保障措施,参照山崎純一《清朝における節烈旌表について——同期列女傳刊行の背景》(早稲田大学中国古典研究会《中国古典研究》15、1967年12月);陳青鳳《清朝の婦女旌表制度について——節婦·列女を中心に》(《九州大学東洋史論集》16、1988年1月);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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