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ress,2002,p319)。
对于明清时代寡妇守节与再嫁的情况的研究,利用的资料不同,结论也略有差异。但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清时代守节与再嫁情况并存,但相对于明清之前的宋元时代,寡妇守节的情况要更多一些。,因此明清社会中存在着很多“母子(包括继子)同居”家庭。这样的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他们要参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订立法律文书,如果权益受到侵害,也要求诉公门。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母寡子幼”的情况下,妇女不可避免地要主持或参与家庭的内外事务雍正皇帝曾经批评那些夫亡后寡妻殉死的行为,认为这些人一死了之,不尽妇职。他下谕说:“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蘩,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六十七,雍正六年三月)在雍正皇帝看来,妇女代替丈夫承担为子(对翁姑)、为父(对子)的责任,担当家内、家外各种事务,这也是妇女的职分所在。。
在同居共财的家庭中,妇女随着女儿—妻—母—寡妇不同人生阶段与身分的变化,其地位与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明清时代,由于继嗣的强化,妇女寡居现象的增加,都使得寡妇在家族法中的地位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也成为明清时代家族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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