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论清王朝富盛时期的内帑》两文,就细致地揭发了此种现象。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他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工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入皇帝的小金库。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夺俸的性质不一样。交罚款赎罪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贿,而夺俸是公开的行政处罚。
乾隆朝密记档记载大臣李质颖的一封奏折,称因自己在浙江巡抚任内未能参奏某位获罪大臣而愿罚银十万两,在粤海关任内奏事错误愿罚银两万两,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倒霉事,总计愿罚银25.6万余两。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还罪,获得了乾隆的许可。在每年支付1.5万-2万两赎罪银的同时,李质颖依旧可以做官。而以其为官的公开年收入来算,李质颖很难支付此笔巨款,则他不得不变本加厉通过另外渠道敛财,也可想而知。
在私下向皇帝行贿以赎罪之外,被革职的清代官员还可以通过公开“捐复”的形式复出。学者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一书考论甚详。凡革职离任官员,其原来的官职等级、头衔、花翎都可捐复,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级更高的官衔,只是不得补用而已。据陆陇其日记,在康熙年间[注: 个人简介 康熙帝,满族,全名爱新觉罗·玄烨,庙号清圣祖,“康熙”为其年号,清朝习惯以年号称呼皇帝。康熙系满清入关后第一皇帝顺治皇帝的第三子,]人们还以捐复为耻,不好意思公开谈说。而许大龄指出,在乾隆之后,捐复被制度化,成为常捐,“捐复一项,几等恒河沙数,人皆视作固然,不以为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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