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罪过。大概是由于利益所趋,世俗女子觉得嫁给和尚是个不错的选择。
四是执法不严导致的现象。其实,宋朝的礼法制度相当严格,当权者曾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和尚、道士们不得有性行为!这一点以宋太祖和宋太宗最为严格。北宋开宝五年(公元972),宋太祖诏:“道士不得畜养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雍熙二年(公元985)九月,宋太宗要求岭南地区的地方官员,将“僧置妻孥”之禁在当地逐渐加以推广。宋代法令规定:“诸僧道辄娶妻,并嫁之者,各以奸论,加一等,僧道送五百里编管。”而宋朝的法律虽然严,但执行不严,这条法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不过这种现象起于何时?终于何时?最后因何消失?宋代和尚娶妻现象有无普遍意义?北方情况又如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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