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是孙家鼐在反驳徐世昌的上述观点时引发出来的。孙氏在徐世昌发言后又接着指出,既使要以立宪来发起全国之精神,那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这个条件就是“民之程度渐已能及”,然而,中国的当前的情况则是,“国民之能知立宪之利益者,不过千百之一,至能知立宪之所以然,而又知为之之道者,殆不过万分之一,上虽颁布宪法,而民又懑然不知,所为如是,则恐无益而又适为厉阶。”因此,他认为,中国在国民尚缺乏立宪所必要的知识程度之前,立宪改革必须慎之又慎。(7)
积极主张立宪的张百熙则立即对此种观点予以反驳。这位主持京师大学堂的五十九岁的邮传部大臣认为,国民程度应该是改革的结果,在目前的情况下,“今上无法以高其程度。”因此,如果要等到国民程度达到立宪的标准时才实行立宪,那中国将永远看不到立宪的那一天来临。张氏的结论是,“与其俟程度高而后立宪,何如先预备立宪而徐施诱导,使国民得以渐几于立宪国民程度”。
第三,立宪缓行派与立宪派的第三种分歧是,吏治清廉是否是推行立宪的必要条件。四十七岁的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保守的蒙古官僚荣庆在此次会议上发言称,他并非不深知立宪政体之美,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政体宽大,渐流弛紊,因此,必须“先整饬纪纲,综核名实,立居中驭外之规,定上下相维之制,”(8)他认为,只有这样行之数年,使官吏尽知奉公守法,然后才能逐步推行立宪。如果不考虑中国与西洋国情与局势的不同,而仅仅为了追逐立宪的虚名,其结果势必使政府无法控制那些无法无天的神奸巨蠹,执政者将处于无权的境地,月长日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荣庆的论点的实质是,原来传统政体下产生的宽纵之弊和由此产生的纪纲紊弛,在立宪*推行以后反而会更加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其结果将使各级官吏为非作歹和腐败的痼疾变本加厉。因此,只有先行运用国家的权威整顿秩序,以便为以后的立宪变革扫清路障。
第四,立宪缓行派认为,立宪必须以地方自治为基础,但中国在当前的条件下发展地方自治有很大的困难。四十三岁的军机大臣、陆军部尚书铁良认为,这种困难首先在于,地方上劣绅劣衿、土豪与讼棍,本是地方官府严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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