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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2007-3-9 16:37:23  来源:不详

     1908年8月,清政府在预备立宪的鼓噪声中,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宣称“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后,立即召来了朝野的抨击。资产阶级革命派抨击它“其所以悬预备立宪之招牌者,不过欲假此名义……以巩固万年无道之基而已”;(《民报》第26号《满清政府预备立宪之阴谋》。)资产阶级立宪派也认为它“其根本处,仍不脱专制之遗臭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118页。)清廷内部的守旧势力更是攻击它“窃外国之皮毛,纷更制度,惑乱天下人心”,(《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是“速贫、速乱、速亡”之道。历来的研究者们在评介《钦定宪法大纲》时也基本援引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观点,认为它是一部“旨在巩固和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时代专制皇帝的绝对权力予以确认”,“彰明昭著地暴露了清政府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用心”。但笔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既具有浓厚的封建性质,又有着鲜明的资本主义色彩,与其说它是一部“旨在巩固和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不如说它是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纲领。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限制了皇帝的权力。《大纲》的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十四条,在这里,皇帝虽然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编定军制,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等各种大权,但他已不能如同君主专制时代的帝王那样随心所欲,必须遵守宪法条文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宪政编查馆在上奏《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得十分明白:“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同时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还要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例如皇帝颁行法律权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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