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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2007-3-9 16:37:23  来源:不详
律和按法律所定“纳税”、“当兵”之义务。尽管《钦定宪法大纲》对臣民权利的规定比《日本帝国宪法》更为狭窄,但它毕竟还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臣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尤其是规定臣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在它的附属法《选举法要领》中又规定,“选举用投票之法”,得票多者当选,凡合乎选举资格的臣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而这些都是封建法典不可能具有的。

  第三、《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大纲》虽然只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共23条,但从有关条文和附属文件中不难看出它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按三权分立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当然由于清政府编纂《钦定宪法大纲》是以《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因此它同样在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矗立着一个不可侵犯的君主来总揽一切权力,裁制它们的纠纷。《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就这样写道:“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虽然《钦定宪法大纲》对三权分立的一些原则进行了有利于君权的修改,然而相对于中国固有的*体制来说又不能不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以《日本帝国宪法》为其蓝本而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既保留了君上的种种大权,又对君上大权作了某些限制;既赋予公民一些基本权利,这种赋予又特别狭窄;既以三权分立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又使君权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主宰。这种情况说明,《钦定宪法大纲》与《日本帝国宪法》一样,是一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宪法纲领。

  为什么清政府在当时众多的立宪国家中选择《日本帝国宪法》作为蓝本,以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作为“仿行宪政”的模式呢?究其原因有三:(1)、预备立宪的酝酿和宣布是以1904年至1905年的日俄战争为契机的。日本一战而胜俄国,促使人们(包括统治集团的部分亲贵大臣)去探求日胜俄败的原因,从而对日本的立宪制度产生浓厚的兴趣;(2)、中日两国属于亚洲近邻,共同生活在东方文化圈内,有着相同的社会结构和民族心理,加上两国间悠久的*、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尤其是日本明治维新成功在中国造成之巨大影响,使人们易于接受“同文同种”的日本的*制度,(3)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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