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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评《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2007-3-9 16:37:23  来源:不详
重要的是,日本立宪所采用的君权主义色彩浓厚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与英国式的国王临朝而不理政,政权归于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比较,显然更适合清政府力图消弭革命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的*要求。清统治者在考察了东西洋各国的*制度后认为,美国“以工商立国,纯用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故其一切措施难以骤然仿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英国“设官分职,颇有复杂拘执之处,自非中国政体所宜,弃短用长,尚须抉择”;(《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惟独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因此他们得出结论:“故于各国得一有镜之总,实不啻于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我国而行立宪,当仿日本为宜”。(《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56、56、57、7—3、11、6、365、114、34—35、106—107、559、59、139、346、346页。)由于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是《日本帝国宪法》的照搬,与主张英国式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这种争论,并不是历来研究者们所认为的那样是真立宪(资产阶级立宪派)与假立宪(清政府)之争,而是确立哪种立宪制度之争。争论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一是制宪程序问题。清统治者在考察了各国宪法制定之历史后发现,宪法就形式而言,有三种之区别,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如日本)“以君主为权力之中心,故其权虽分为三,而其大权则统一于一”;协定宪法(如英国)“以议会为权力之中心,立法之权既全归于议院,而行政之权亦间接把持”;民定宪法(如美国)“其大统领则有行政权,而无立法权,其议院则只知立法而不问行政,界限分画,两不相侵。”因此,他们主张中国立宪应取日本式的钦定程序,并要求人们“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直到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后,为了作最后垂死挣扎,清政府才被迫表示“采用英国立宪主义”,颁布“重大信条协条”。(《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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