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堂教科书一览表”、第5卷第6期“各省教育志”、《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第1卷第7期“内务”第82页、第2卷第4期“教育”第61页、第2卷第8期“内务”第143页、第3卷第10期“学务”第281页。);稍后清廷又决定于保定设立通国武备学堂,一切组织概模仿日本振武学校章程办理(《东方杂志》第1卷7期“内务”第81页、第3卷第12期“教务”第350页、第4卷第3期“教育”第54页、第2卷第9期“内务”第163-164页、见第7卷第11期“法政学堂教科书一览表”、第5卷第6期“各省教育志”、《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第1卷第7期“内务”第82页、第2卷第4期“教育”第61页、第2卷第8期“内务”第143页、第3卷第10期“学务”第281页。)。这样,关于对列国*的“择善而从”,清朝君臣已不期然看中了日本明治宪政。为了进一步明确仿行对象,清廷又于1907年再次派达寿等三大臣专门考察了同为君宪制的日、英、德三国。通过比较权衡,最终确定仿行日本,随之即逐步按日本模式予以施行。
由上可知,清末“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决非一时偶然之举。其与晚清变革本身同步,经历了一个历史逻辑演化的渐进过程。其实是中国被卷进近代化潮流后之势所必然。
二、*的需要
这一点,可从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模仿者方面看,清廷为了自救,在不得不仿行宪政的同时,又力图不使君权受损。其所以将日本明治宪政作为模式,是认定这一模式最能满足自己的双重需要。
慈禧太后曾经毫不含糊地声称,立宪之事,只有“候调查结局”,证明对君权“果无妨害”,才能“决定实行”(陈旭麓编:《宋教仁集》,第16页。)。为此,出洋考政大臣非常注意立宪各国的君权问题。第一次出洋考政后的载泽等人,不仅从整体上以立宪“三利”(即“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奏闻清廷,而且还具体分析各类主要宪政国家的权力重心,从中提出取舍意见:美国大抵“以工商立国,纯任民权”,其制度与中国“不能强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7页。);英国固然法良意美,但设官分职“复杂■执”,其作法“非中国政体所宜”(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1页。);日本虽万机决于公论,而大政仍出自君裁,“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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