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执行”等语。[6]
外务部的文官设置,最初如下: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设尚书兼会办大臣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二品),左、右丞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四品),之后又增设丞参厅参事四人(正五品),员外郎二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至宣统三年(1911年),责任内阁成立,改定官制,外务部裁总理大臣和会办大臣,改尚书为外务大臣一人(从一品),改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大臣一人(正二品)。大臣、副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yōng@③客,以慎邦交”。[7](职官六·外务部)
1903年7月,设商部,负责所有路矿事宜。商部设尚书一人,左、 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左、右丞和左、右参议各一人。
1905年9月,设巡警部和学部。 巡警部掌京城内外工巡事务并管理各省巡警。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左、右丞,左、右参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中下级官员,裁原工巡总局。学部掌全国教育事宜,稽办学校政令。设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下设其他官员略同巡警部。原属礼部、国子监的教育事宜划归学部。
这样,经过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和学部的创建设立,清朝传统官制具备了新的内容,而反映出如下的特点:第一,满汉复职的制度(即同一官职分别有一满人和一汉人,且满人掌实权的制度)被否定和取消,客观上有利于消除满汉界限,同时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第二,商部章程还明确提出更改旧有六部的办事方式,实行一种会议制度,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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