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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37:51  来源:不详
7月,依照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局,谕令改考察*馆为宪政编查馆;8月,采纳端方袁世凯的建议,派大臣赴日本、德国考察宪政,谕令编纂帝国宪法,9月,发布筹设中央资政院以为议会之预备的“上谕”;10月,谕令各省筹设谘议局,并先后制定了有关章程法规;到19088月,编纂完成且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宣布以九年为期,逐年按所拟清单筹备宪政,期满召开国会。

  《钦定宪法大纲》历来为研究者所抨击,认为它是一部“旨在巩固和强化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法典”,“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封建时代专制皇帝的绝对权加以确认而已”。此种评价是否恰如其分,有待讨论。

  第一,《钦定宪法大纲》限制了皇帝的权力。《大纲》的第一部分是“君上大权”十四条,它虽然规定皇帝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定军制,统率海陆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等种种大权,但同时规定皇帝行使权力不能为所欲为,必须遵守宪法条文的限制。关于这一点宪政编查馆在上《大纲》的前言中说得十分明白:“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6)同时皇帝在行使权力时还要受到议会、内阁(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制约。例如皇帝颁行法律权一条规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这里的立法主体是“议院议决”,皇帝的权力是“批准颁发”,两者权限是分明的;又如皇帝发布命令一条规定:“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皇帝无权废止议院通过的法律,实际上这是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况且《大纲》所规定的“君上大权”十四条,全部是从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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