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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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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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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仍复冲决,于实用毫无裨益”(注:《清高宗实录》卷424。)。 清代政府的治水,基本上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即哪里发生水灾,哪里出现问题,才在哪里进行治理,既不能全盘规划,也未能未雨绸缪。这种治水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治水的成效,水灾发生之后,再进行治理、抢修工作,甚至有时河决几年不能合龙,河水任其漫溢,田园庐舍尽被淹没,农田遭受灭顶之灾,广大农民流离失所,困苦不堪。大量的水利工程仅仅停留在下游受灾区,并且对水道的疏浚工作少,在河道两岸筑越堤多,越堤的作用只是保护和加固旧有堤堰,这样的水利工程所能起到的功效也只能是在一时。还有一些水利工程虽然有利于农田,但是由于管理不善,经年累月之后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功效。 3.漕运带来的负面影响。 清朝政府基本上沿袭了前代的漕运制度,一切的水利建设总以漕运为前提,因此在水利服务的对象上,漕运重于一切。在国家保漕保运政策的指导下,地方水利往往不能统观全局,防患未然。有些地区因为漕运的关系,甚至还修筑了一些不合理的堤堰,有时正是这些堤堰阻隔了水道,使积水不能及时宣泄,从而造成水灾。如徐州府的宿迁诸县就是因阻黄临运,为堤堰所隔,积水无从宣泄,经常造成水灾(注:《清朝文献通考》卷8《田赋考八·水利田》。)。山东单县经常遭受水灾,是因为单县黄河位于江南黄河的上游,而在江南黄河的两岸,分别筑有三十多座土坝,在界首又有南北土坝各一道,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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