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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水工应达到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吏治腐败,治河弊处过多。有些地方官营私舞弊,治河不力,草草应付事,反而造成更大的灾害。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尹继善曾在奏中指出:“……来治河诸臣不思达其去路,而惟恃湖堤以相捍御。及湖涨难容,终至泛滥不收,而远近田庐胥受其害矣。……”(注:《清史稿》126《河渠一·黄河》。);有些地方官未能及时疏通河道,以河道变浅,不能容纳过多的水流。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铜山、沛县一带发生水灾就是因为茶城、小梁山、内化山三处河,俱以淤浅,下游荆山桥河道间段淤阻,桥设一百五十九洞,仅只数洞流通,俱干涸,微山湖之水去路甚微,导河水漫溢(注:《清朝文献通考》9《田赋考九·水利田》。)。有些官吏贪污政府拨给修水利的帑银,中饱私囊,故而修的工程质量低,不能抵御大水。而有些官员在不需修工程时,也以修为名,上报开销,以求从中牟利。这样修的工程往往得其反。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黄河在铜山境内决口,就是由于两个河工官员贪污巨款,偷工减料,导堤防不固酿成大灾(注:《清史稿》310《列传九七·高斌》。)。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修的为保护堤根的土坝,就是因为接的过长反而有碍河流的畅通。连乾隆帝也承认“从来河员在工,乐于兴作,每不急之处,建大工,无非籍以开销之意。而工程既浚,又议岁修,辗转徒滋糜费,及至盛涨,漫溢者仍复漫溢,冲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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