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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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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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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地方官认真查处,限制垦田,禁止与水争地,明确指出若“再行占耕,将予治罪”(注:《清高宗实录》卷911。)。 尽管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限制垦田,禁止与水争地,政府和占垦河湖者进行了不断的斗争。但是由于地方官办事不力,而且占垦者多为豪绅巨室,拥有财富和权力,当朝廷注意时,与水争地的倾向得到抑制,但不久又死灰复燃,占垦现象依然严重。从清朝中期开始与水争地的现象一直存在,尤其到了清朝后期,人口的巨增,导致毁林开田,围湖造田等现象更加严重,水旱灾害也就又频繁起来。 2.水利工程的负面影响渐趋突出。 为减轻黄河夺淮和旱涝等自然灾害对淮河流域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清朝统治者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修水利活动。著名的有康熙年间的靳辅、陈潢治河。靳辅、陈潢在前人治河的基础上,堵塞决口,浚治河道,使黄淮暂时归复旧河道,保持相对安定的局面。在水流湍急、河道狭窄易被冲决的地方设置减水坝,减轻河堤压力。修筑缕堤、格堤与加筑大堤相结合,束水攻沙,相当程度地避免了沙淤使河身增高的威胁。经过靳辅此次大规模的修治,以后十年之内黄河都无较大的祸患。经靳辅、陈潢治理后,长期被黄河夺淮困扰的苏北地区大片被淹农田成为沃壤。这也是接下来的雍乾时期水旱灾害程度得以减轻的原因之一。 但是清代政府的治水及水利建设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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