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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基本特征
明清撰修的大量地方志中记载了当地发生的旱涝灾害事件,为明清时期的旱涝灾害研究提供了十分有用的资料。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院曾根据明清地方志、明清实录和档案等资料重建了1470年以来我国120个站点的510年旱涝等级序列(注: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院,《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本文主要依据这个资料序列来讨论清代淮河流域的旱涝灾害情况。以受灾范围大于20%为灾年标准统计(注:此处采用的标准参考了龚高法、张丕远、张瑾瑢:《黄淮海平原旱涝灾害的变迁》,《黄淮海平原农业自然条件和区域环境研究》第二集,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73—87页。):清代268年间,淮河流域共发生水、旱灾害254次。其中涝灾发生175次,平均1.5年出现一次;旱灾共发生114次,平均2.4年发生一次。在这些频繁的洪涝灾害中,连续2年以上出现大范围涝灾(涝灾范围达70%以上)共有8次,它们是:1646—1649年连续4年;1651—1652年,连续2年;1657—1659年,连续3年;1668—1669年,连续2年;1676—1677年,连续2年;1741—1742年,连续2年;1746—1747年,连续2年;1831—1832年,连续2年。连续2年以上出现大范围旱灾者有4次,即1720—1722年,连续3年;1784—1785年,连续2年;1856—1857年,连续2年;1875—1877年,连续3年。灾害一旦发生经常是全流域的,特别是黄河夺淮之灾,往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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