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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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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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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内自上游至下游地区连续发生多次,给淮河流域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如顺治十五年(1658年)上游河南,中游安徽,下游山东、江苏均未能幸免(注:《清史稿》卷126《河渠志一·黄河》。)。康熙六年(1667年)黄河在桃源县烟墩和萧县石将军庙相继决口,旋即“又决桃源黄家嘴,已塞复决,沿河州县悉受水患,清河冲决尤甚,三汊河以下水不没骭。黄河下流既阻,水势尽注洪泽湖,高邮水高几二丈,城门堵塞,乡民溺毙数万”(注:《清史稿》卷126《河渠志一·黄河》。)。 在清代二百多年中,淮河流域所发生的洪涝灾害比同期发生的旱灾次数多。图1体现的是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发生的频率,每十年旱涝范围指数显示了旱涝范围的时间变化。从图1可以看出清初是一个旱涝灾害比较多的时期,到乾隆年间,淮河流域的受灾程度明显减轻。这也应该与当时的盛世有着一定的关系。而到清后期灾害复又严重起来。从图1的涝灾曲线可以看出,清代淮河流域的涝灾发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往往是在涝灾频发期之后出现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段,然后再出现一个灾害频发期。旱灾发生的规律不如涝灾明显,这是因为旱灾的发生主要是由气候的变化引起的,而涝灾的发生不仅与气候有关,还与河道的水文状况,以及一些人为活动有很大的关系。图1的旱涝灾害发生频率曲线,似乎更能说明人为活动在灾害尤其是涝灾中所起的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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