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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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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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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都是来自外地,本地经商之人,少之又少。萧县地区就是“一切布帛盐铁等,利悉归外商”(注:嘉庆《萧县志》卷2《风俗》。)。 第三,旱涝灾害的频繁发生给政府的财政带来极大的压力。 由于淮河流域灾害发生频繁,政府河工繁多,需费极大。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五月,黄河决于雎宁魏家庄,决堤洪水直注洪泽湖。七月,仪封再决。两处决口至第二年仍未堵上。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清政府听从阿桂的建议,在兰阳三堡大堤外,开挖引河170余里,将溃堤洪水在商丘七堡地方归入黄河。引河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二月工成,三月,漫口堵塞。这期间,清政府多次拨款,总数至600万两白银(注:《清朝文献通考》卷41《国用三》。)。 同时农民生活贫困,灾荒时期无力自救,也给政府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清政府对灾荒的救济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灾荒,政府就要拿出大量的钱粮用于赈济灾民。当灾荒发生时,有时还要截留他省漕粮用于赈济,同时,受灾地区应征漕粮也要照例免征或缓征,一般在缓征之后,漕粮也就很难再征收上来,地方拖欠漕粮的现象很严重,给政府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
二 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考察
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仅决定于来自其原动力的自然界,还决定于其承受体的人类社会。同样的自然变异,发生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实力的社会、地区或国家,就可能有不同的反映。同样程度的一次暴雨,发生在水利设施完整的地区或国家可能根本不会成灾,而在水利失修、河湖淤废的地区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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