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清代湖南首富朱昌琳 竟
渐行渐远:清代中叶朝鲜
清代官场多有“潜伏”者
刘邓大军抢渡淮河纪实 
美国华盛顿纪念塔的碑文
揭秘:清代曾有一次流产
清代性文化的严酷控制
清代雍正朝的文字狱和“
再观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
日美学者关于清代民事审
最新热门    
 
清代淮河流域旱涝灾害的人为因素分析

时间:2007-3-9 16:48:03  来源:不详
亩。淮河流域很多地区,“膏腴之田,半为势所占”(注:乾隆《通许县志》1《舆地志·风俗》。)。由此地少人多,无田可耕的矛盾就尖锐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毁林开田,围湖造田,河滩地亩住居占种,与水争地等现象。这些行为破坏地方的生态平衡,加重灾害发生的频数,影响农业生产。尤其是人们在河湖水修圩围田,使河湖积日益缩小,每当夏大汛,水无所受,漫溢奔流,直接伤害农田。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河东总河张师载就曾指出:豫东两省黄河滩地内有民堰,这是民间租种滩地,为防止河水漫溢淹没田地所,但是这些民堰由农民逐渐加高,如果不及时禁止,将会继续加高,有碍于河防。豫东黄河两岸大堤虽然相隔二三十里,河宽堤远,但是由于农民与水争地,租种河滩地亩,惟恐水漫被淹,只图一时之利,一再增高私堰,以河身渐逼,一遇汛水长发极易冲溃大堤(注:宣统《山东通志》121《河防志第十二·黄河》。)。使河水漫溢黄河两岸,伤害农田村
  乾隆二年(1737年)针对江南黄运两河堤工之上民人盖房居住的情况,政府颁布法令令有碍堤工的房屋拆毁迁移,将来不许再有增添,如有违禁增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并将徇纵容隐之官弁分别议处(注:《清会典事例》854《刑部一三二·工律河防》。)。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鉴于海州等地民围湖造田现象严重,乾隆帝再三申谕还田于湖,不与水争地。规定官地民业,凡有关水道者,概禁报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