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塘教案发生的背景
19世纪初,法国天主教在法国革命风暴过后再度复兴。法国大批遣使会士(C.M.)和巴黎外方传教会士(M.E.P)在鸦片战争前夕进入中国,展开积极的传教活动。因为法国同中国并无传统的贸易关系,无法在贸易方面在中国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鸦片战争后法国“便把注意力转到精神和传教问题方面,希望通过宣扬崇高的法兰西文化弥补法国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明显不足”[1],开始大力支持传教活动。1844年10月24日,继《南京条约》之后,在法国传教士的出谋划策下,法国强迫清政府签定了中法《黄浦条约》,并在第二十二款中规定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当严拘重惩”。1844年12月14日,正式由道光皇帝宣布的、有条件的天主教弛*,准许外国人在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礼拜,但是不得擅入内地传教。直到1858年,在英法联军的炮火下,挨打的清朝政府于1858年6月间分别与俄、美、英、法等国签定《天津条约》,允许传教士进入中国内地传教。从此,天主教在中国各地传教具有合法的资格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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