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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19:54  来源:不详
丝绵、私钱、火药等违禁物”。(34)在北方边疆地区,主要严禁盐、茶、铜铁、硝磺等运往北边少数民族地区。 

清朝对出口货物的限更严,粮食(包括豆类)、铜铁(包括铁品)、硫磺、硝石、书籍等物严禁出口。丝及丝织品、茶、大黄的出口量严加限,史载:“沿海地方,内商出洋贸易,奉天、山东、江苏、福建、广东等省,核计人口多寡,往返程期,每人日带食米一升,违禁多带者照例分别究治”。(35)《钦定户部则例》四一规定:“商民将内地头蚕湖丝及绸缎、绵、绢私贩出洋者,照米石出洋例治罪,船只货物入官,失察之员并议处”;“沿海樵船只,每船只带铁锅一口,每人只带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超过拾人”,“凡兴贩私茶潜与外国人交易,及在腹里地方卖与自京回程外国人者,不拘斤数,本商及知情歇牙保各照例科罪。”乾隆二十四年禁丝货出洋,“令江浙各督抚转饬滨海地方文武各官严行查禁,倘有违例出洋,每丝过百斤照米过一百石之例,发边卫充军;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俱入官”。(36)《大清律例》对“丝斤违例出洋”,也有具体惩办议处的条例。(37)。 

4、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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