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清朝的官员,一切事务均需由公行居间传达,否则就是“有失国体”。
公行制度是在广州洋货行(简称洋行,通称十三行)基础上,于康熙五十九年组成的垄断外商来华贸易、经营对外贸易和外交活动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方面负责经办外商来华货物的销售,并为外商采购出口货物,经办外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税务,免去过去洋商“自赴关部纳税”的办法;(32)另一方面,负责照管来华外商的生活,监督其行动,经办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一切外交来往事宜。西人享特曾记载当时广州行商情况:“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卖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33)公行组织中的行商们,凭借他们特有的地位发财致富,使中外贸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因此,他们逐渐成为中国近代最早的一种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的特殊商人,清政府原想依靠他们守住大门,结果却让他们引进了敌人。
3、严格限制出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
明清两朝在禁海期间,除朝贡贸易外,规定“寸板不许下海”,而在开禁时期,又采取严禁和限制多种商品的出口。明朝将丝绸、铜钱、铁器、硝石、硫磺列入禁品。《万历会典》规定:“凡将缎匹、绸、丝、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载人减一等,货物船并入官”。嘉靖时广东*货物主要是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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