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故这个时期私人海外贸易发展最快。
清朝继承并发展了明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为界,也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第一阶段四十年(1644-1684年,即顺治元年至康熙23年),实行锁国政策。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下达“禁海令”;(15)顺治十三年颁布“海*”:“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举首,皆处死。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江,一贼登岸”;(16)顺治十七年下“迁海令”,强迫从山东至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五至五十里,不准商船渔舟片帆出海,“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17)第二阶段三十三年(1684-1717年,即康熙二十三年至五十六年)对外开放。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始开江浙闽广海禁,于云山(云台山,今江苏连云港)、宁波、漳州、澳门设四海关,关设监督”(18)后期一百二十四年(1717-1840年,即康熙五十六年至道光二十年),实行闭关锁国。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正月,下令禁止对南洋贸易。(19)后来在雍正五年(1727年)和七年,虽曾一度“开闽省洋禁”,允许浙江“一体贸易”。(20)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就关闭江浙闽三海关,限制外商只准在粤海关一口贸易,(21)乾隆二十四年颁布《防范外事规条》五条(亦称《防夷五事》),嘉庆十四年(1809年)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六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和十五年又先后颁布《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和新规八条(22)等。
上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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