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定期定员贸易,规定最短以一年或三年、五年为一贡,长的十年一贡,船不得超过三艘,人数不得超过二百,分别由宁波、泉州、广州三市舶提举司管领。规定“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29)市舶司负责检查贡使带来的勘合(类似现在的骑缝盖印的介绍信)、贡品和附带货物,对货物给价收买。然后将贵细货物解京供统治者享用,余下粗物入市舶库。正德以后,对货物实行抽分制。交易必须通过官牙进行,否则为“私通番货”,是违法行为。
牙行,是继承唐宋以来的博买制度,是明朝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产物,每当外国贡舶到时,牙行便前往看货,并将货物报官,待派官抽分以后,才由牙行带领内商前来贸易。牙行在外商和内商之间,作为买卖的中介人,即评定货价、介绍卖方,并在买卖过程中收取行佣钱,即谓“牙钱”。牙行的责职是“平交易”。(30)维持秩序,主持公正,以免出现短尺寸少斤两,货物以假冒真,发生欺骗冲突争吵殴斗等现象,若出现以奸犯科现象,亦惟官牙是问。
清初的朝贡贸易沿袭明代,“凡入贡者,番邦先给符簿,及至三司与合符,验视表文方物无伪,乃津送入京”。(31)为了限制和管理外国商人,清政府又特设公行制度,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和办理其他事务,必须通过政府特许的公行来进行。公行既是中外商人的联系媒介,又是清政府与外商的联系桥梁。因此,它既具有商业垄断的权力,又具有*外交的职能。清朝官员,包括海关官员在内,是不能直接会见外商,外商的大班、二班(似今外国领事、副领事一级外交官员),原则上也不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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