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战后签订的条约来衡量。
1885年6月9日的中法《越南条款》,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清朝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所订立的一切条约。这样一来,清朝政府就正式承认了法国对越南的吞并和殖民统治。第二,中国同意在中越边界开埠通商。法国取得了在中国西南通商的特权,使中法战争之后,中国进出口贸易额骤增,外国商品大量输入。第三,中国将来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铁路是近代经济的大动脉,法国开始夺取中国的铁路建筑权,进而可以控制中国经济,影响中国*。因此,这些条款,无一不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中国丧权辱国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中法《越南条款》对中越边界和通商的问题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又为法国后来向中国进行新的勒索埋下了伏笔。
根据中法《越南条款》关于中越边境通商事宜的规定,1885年10月,中国不得不与法国议订通商章程细则,法国借机扩大勒索范围,不仅在有关通商口岸及关税税则问题上恣意扩大要求,而且还提出一些新的索要条款,多方诱胁,迫使清朝政府作出让步。1886年4月,中法签订《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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