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想方设法控制中国的铁路。控制的方式主要采取强行借款给清政府的办法。1898年至1911年英先后迫使清政府签订8个有关借款修铁路的条约合同,英籍此在中国取得投资建铁路2860公里的特权,占殖民主义列强在中国投资铁路总长的四分之一强。
在1898年中英《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中,英攫得北京至山海关以及山海关至牛庄铁路的大部分控制权。(中英《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第三、六条。)在1902年中英《交还关内外铁路章程》中,英实际上取得京榆铁路的经营管理权,并且获在铁路沿线派驻英军的权利。(参见中英《交还关内外铁路章程》第二条。)在1903年签订的《沪宁铁路借款合同》中,英夺得修建沪宁铁路的各项权利。在1905年中英《道清铁路借款合同》中,英实际上等于赎买了道清铁路以便利其对中国矿产的掠夺。(参见中英《道清铁路借款合同》第一、九、十九款。)在1907年《广九铁路借款合同》中,英攫得在中国广东南部的铁路修筑权。(参见中英《广九铁路借款合同》第三、六、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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