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史学界普遍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宋教仁起草的。据笔者查考,最早提出此说的是一九三一年二月出版的顾敦□著《中国议会史》。该书称:“《临时约法》由宋教仁等起草,经起草二次,会议亘三十二日,自二月初七日开始,至三月初八日,全案告终,即日宣布。”此后一些有关著作,如一九三六年出版的《近代中国立法史》(杨幼炯著)、一九六四年台湾出版的《民初之国会》(李守孔著)、一九八一年辽宁出版的《孙中山与中国民主革命》(李时岳、赵矢元著)和中华书局出版的《宋教仁集》(陈旭麓主编),以及近年国内报刊所载一些论文,均沿用此说。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史实的。
《临时约法》是由南京临时参议院制订的。查《参议院议事录》(以下简称《议事录》)关于起草、审议《临时约法》的记录,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宋教仁参与起草的记载。当时的《民立报》诸人与宋教仁关系密切,该报曾报导宋氏的活动,发布宋氏主持制订的政府法令,也报导过起草和审议《临时约法》的消息,但并无任何有关宋氏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报导。当时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人士甚多,也未见何人提及宋氏曾参与其事。宋教仁遇刺后曾出版过多种宋氏传略、荣哀录,如《宋渔父先生传略·遗著·哀诔》(徐血儿等编,一九一三年四月。)、《宋渔父》(李铎编,一九二八年六月。)等,书中提及宋教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称“临时政府法令多出先生之手”(徐血儿:《宋先生教仁传略》,载《宋渔父》,民立报馆,一九一三年。),但未见一书提及宋氏参与起草《临时约法》之事。
以上事实表明,宋教仁并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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