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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

时间:2007-3-9 17:43:05  来源:不详
  宋教仁是民初最为重视立法工作的革命者之一,曾经与汤化龙等人共同起草《鄂州约法》。当时的政府法令,大多由宋教仁主管的法制局起草,经临时大总统咨送参议院议决后,由临时大总统颁布。或许是由于这种立法程序使后人误认为宋教仁参与了《临时约法》的起草工作。然而,《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其立法程序与一般法令不同,提案权属参议院专有,不允许政府官员参与。元月十七日,汤漪提出“行政官不得兼为参议员案”,经代理参议院一致议决通过(《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十七日条。)。随着立法机关逐步完善,立法与执法机关互相独立的原则也日渐明确起来。当时,临时政府掌握在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手中,代理参议院及南京临时参议院也是革命党人居绝大多数。但是同为革命党人并不妨碍参议员坚持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南京临时参议院一直力图保持这种独立性,为此曾经受到部分革命党人指责。胡汉民认为“参议院议员以同盟会占大多数,故狃于三权分立之说,好持异议。”(《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一九八二年第二期,第五七页。)据说“数周之间,南京政府即累为参议院所□”,“政无由行”,时人以此做为立法、政府两机关互相冲突,参议院掣肘临时政府的“明证”(《民立报》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社论。)。从这种指责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立法机关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在这样的气氛和环境中,身为政府官员的宋教仁当然不可能参加参议院制订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的工作。对此,当时发生的一件事可以做为佐证:在酝酿起草《临时约法》期间,《民立报》于元月二十七日公布了宋教仁主持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七章五十五条。它反映了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就内容及结构而言当是一部宪法草案。因还需提交参议院讨论,法制局于二十八日通电更正为《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民立报》,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八日。)。三十日,孙中山将这个以《鄂州约法》为蓝本的草案咨送参议院“以资参叙”(《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号,《辛亥革命资料》第二十五页。)。政府的用心无可指责,但是参议院第二天即“将原案退回”,并郑重其事地议决了回复政府的咨文〈%《议事录》,一九一三年元月三十一日条)。该咨文原件现在国内已找不到,但据日文译文看,该咨文措词颇为严正地指出:“宪法提案权应属国会特权。而在国会召集前,本院为唯一立法机关。因此,该法当由本院制订。现在,法制局预为编订该草案是为越权。所谓‘以资参叙’,亦非本院必需”(《民国之精华》,一九一六年,九页。)。南京临时参议院既然拒绝由政府法制局主官宋教仁起草的《临时组织法草案》,又如何能在事隔几天之后转而约请宋教仁代为起草《临时约法》呢?

  其次,从《临时约法》产生的过程看,也找不到宋教仁参与此事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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