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始终积极参加参议院活动,二十五日出席会议的也仅王有兰一人,景耀月等四人并未到会。因此,就起草《临时约法》而言,景耀月等五人都曾经参与其事,但始终其事的只是王有兰一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也在于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它迫使部分兼任行政职务的参议员逐渐脱离了立法工作。《民立报》在此突出景耀月等四人,恰恰漏掉了始终其事的王有兰。这或许事出有因,但已难于查考,视为报道失误也未尝不可。
以上是第一次起草《临时约法》的情况。
第一个草案提出后,代理参议院议决“先付审查”。当时尚无常任审查委员会,遂由临时议长赵士北指定林森、陈承泽、凌文渊、刘成禺、汤漪、王正廷、张伯烈、杨廷栋、平刚等九人为审查员,限四日审查完毕并提出报告(《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条。)。当时,对各种重要法案均先付审查,所谓审查,即对原案进行推敲加工,审查报告等于是对原案的修正案。因此,林森等九人的审查报告当是《临时约法》的第二个草案。
然而,这个审查多日没有下文。元月二十八日,南京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二月六日,经刘彦动议,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案关系甚重,应先交审议会审议,俟讨究大纲后,再付特别审查会审查”(《纪事》,一九一二年二月六日条。)。二月七日,参议院第二项议程是“编辑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草案”。根据前一天的决议,参议院决定将草案“先付审议会审议”(《纪事》,一九一二年二月七日条。)。所谓审议会,即以全体议员为审查员,公同审查,从而为每个议员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先讨论通过大纲,然后据以起草供三读会讨论的草案,这种郑重其事的程序,后来成为议会制订重要法律的通用程序。
需要说明的是,提出第二个草案的“编辑委员会”,正是林森等九人审查委员会。因为显然不可能另有一批参议员与九人审查委员会做同样的工作、提出另外的草案。
这是第二次审查、起草的经过。
二月七日下午至十五日,参议院举行审议会,由李肇甫任审议长。审议会通过的审议大纲决定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结构。如实行“责任内阁制”、“任命国务员需得参议院同意”等,都是在审议会上决定的。二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