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
起草、制订《临时约法》,可以溯源于修订《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是各省代表会在武汉集会时期匆忙起草通过的,内容多不完备。此后曾有代表多次提出修正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各种修正案都局限于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并没有越出《大纲》原来的范围。临时政府成立后,形势要求制定较为完备的临时宪法。因此,元月五日,“鄂赣闽滇粤桂六省代表提出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案;湘赣浙滇秦五省代表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应加入人民权利义务一章案”(《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五日条。)。这些修正的要求显然超越了《大纲》的范围,是为《大纲》演变成为《临时约法》的肇端。
元月五日的各省代表会议决,将上述两个提案“先付审查后即由审查员拟具修正案。举定审查员五人如左:景耀月、张一鹏、吕志伊、王有兰、马君武”(《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五日条。)。
元月二十五日,各省代表会的第四项议程是“起草员提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当日议决该案“关系重要”,需“先付审查”,“应委任审查员九人限四日内审查报告”(《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条。)。据查《纪事》,元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期间,并无举派“起草员”起草《临时约法》的记录;而五日举定景耀月等五人进行的审查亦无下文。由此可以推知,二十五日提出的草案即是五人审查后拟具的修正案。据《民立报》元月三十日报道:“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一则昨由景君耀月、马君君武、吕君志伊、张君一鹗起草,共有四十九条,颇为完备,但参议院办事甚为慎重,仍未敢议决,故暂公推审查员九人将约法草案详细审查,一俟妥协,再为公决”。
这则报道可以证实上述推测,但有几点需要说明。一、参议员中并无张一鹗其人,当系张一鹏之误。二、该报道使人误以为系景耀月等四人(而不是五人)于元月底(而不是自五日起)始起草《临时约法》(近年台北版《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即执此说。)。查《纪事》,自元月十七日通过前述汤漪提案后,吕志伊即辞去参议员职任,专任司法部次长(《纪事》,一九一二年元月二十二日条。);景耀月、马君武二人就任次长后虽未向参议院辞职,但在元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期间,马君武已不参加参议院活动,景耀月仅有一次到会;张一鹏虽未任行政官职,但在此期间也仅出席参议院会议一次;至元月二十八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后,马、张二人均非参议员;当时五人中仅王有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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