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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李鸿章与清流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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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6:2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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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页1。)。对此,陈宝琛赞同“球案不宜遽结,旧约不宜轻改”(《光绪朝东华录》,总992页;总992页;总824、812页;总1016页;总1514页;总850页。)。张之洞不但认为“日本商务可允,球案宜缓”(《澜于集》书牍卷1页40。),甚至还提出“联日本以御俄”(《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19页49。)。这说明,清流派决不是始终如一的主战论者,因而也决不是始终如一地站在李鸿章对外方针的对立面。
二
“内须变法”,是李鸿章洋务总纲中另一项重要内容。李鸿章高擎洋务变法大旗,竭力倡办工矿企业,他仿造枪炮轮船于先,又在“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32)的实践活动中,带动起人们对开矿山、建铁路等新生事物的尝试。作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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