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不变,道亦不变”的观点,并且和程朱理学唯心主义的道器观判然两途。
哲学的基本问题而外,在认识论上,王夫之也对有关命题作了唯物主义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谈到认识问题,首先碰到的就是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关系。前者被称之为“所以知”,后者被称之为“所知”。其后在佛教典籍的翻译中,又借用古代哲人“能”、“所”的概念,以“能”指代“所以知”,以“所”指代“所知”,“能”、“所”便成为认识论上一对描述主体认识作用和客观认识对象的范畴,被学者所接受,成为学术界致力于思考并予以阐述的重要问题之一。当然,在宋明理学,尤其是在佛教哲学那里,客观认识对象,亦即“所”是被视为依附于主体认识作用,也就是“能”而存在的。王夫之则批判地继承了古代哲学史上的思想资料,借用“能”、“所”这一对范畴,对认识论上主观和客观的关系作了相当深刻的理论阐述。王夫之认为,客观的认识对象为“所”,主观的认识能力为“能”;前者是外在的、客观的,后者是内在的、主观的,二者截然不同。他说:“‘所’著于人伦物理之中,‘能’取诸耳目心思之用。‘所’不在内,故心如太虚,有感而皆应。‘能’不在外,故为仁由己,反己而必诚。君子之辨此审矣,而不待辨也。”在他看来,主观与客观之间,亦即“能”与“所”之间,实质上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他说:“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为‘能’,则必实有其用。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体用一依其实,不背其故,而名实各相称矣。”[39]在这段话中,最精彩,也最重要的,就是“因‘所’以发‘能’”和“‘能’必副其‘所’”两个命题。王夫之强调主观的认识作用是由客观的认识对象所引发而起的,此即“因‘所’以发‘能’”;而正确的认识必须符合客观的对象,这就是“‘能’必副其‘所’”。可见,王夫之正确地揭示了认识论上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划清了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佛教以及理学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
但是,光解决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关系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认识的主体,人的认识是怎样产生,又是怎样发展的呢?换言之,人的认识过程究竟是怎样的?王夫之认为,人的认识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形也,神也,物也,三相遇而知觉乃发。”[40]在此,“形”指人的感觉器官,“神”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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