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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藩关系下的贡赐与贸易

时间:2007-3-10 9:03:43  来源:不详
得已的情况下,朝鲜王廷推出“官帽”这种僵化的贸易形式,它以羊毛毡帽贸易为核心内容,并由官方实施交易。

英祖三十四年(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朝鲜王廷制定“使行时官银区划节目”:由官方划拨白银四万两作为节使贸易本金,京内户曹、京外湾府各持二万两,“出给於商贾”,使之贸买“官帽”于清国,贸易利润用来贴补使行公用银和义州地方以及中央财政。译官可以进行少量的帽子交易,不再“聚敛”。皇历赍咨官使行的帽子贸易规模则规定为节使使行的三分之一。这种贸易形式并不完全类似“计划经济”:贸易规模是朝鲜官方确定的、贸易品种也是朝鲜官方确定的,但是朝鲜官方却无法确定贸易价格,价格被“彼人操纵”,乃至于“数年以来,其价高腾”,注定这种贸易方式的迅速衰落。英祖四十七年(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官帽之称,名色不正”为由,“永罢官帽之名,帽子价银二万两,每年八包外,出给译舌,使之取剩,以为公费之地。”由官办贸易改为半官办贸易,并订立税制。银二万两应交纳税银六千两,税率高达30%,这显然难以维持。正祖元年(清乾隆四十二年,1777)颁布“税帽节目”,规定“税帽之法,以作公用之需”,每年使团贸易帽子定额千包,节使使行七百包,皇历赍咨官使行三百包,其它使行由此两行中抽出,别使不超过二百包,别咨官之行不超过百包。每包定税额“钱四十两”,每年包税总额为“四万两钱”。[39]其中:“一万八千两,则作为每年节使公用换银之需;五千两则计给於赍咨官公用帽税之代;一千八百两,则移属湾府,以备驱人盘缠银六百两之用;三千两则划付湾府,俾作年例帽税之资;其馀一万二千二百两,则会录於该院前後所贷之公货,使之计年还报,就其中亦作别使不时之需。”[40]

从“八包”贸易到“官帽”贸易,朝鲜官方的介入结束了其朝贡使团自由贸易时代,失去了利润杠杆作用力的经贸活动却是注定不能持久的。

(二)、红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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